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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活动案例范例6篇

  本次“案例”评选活动由国家档案局主办,中国档案杂志社承办,从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到评选结果揭晓,历时半年。

  档案资源建设、拓展档案服务领域的创新成果,引领全国档案管理和服务的创新方向,提振全体档案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树立档案部门转变职能、服务为先的良好形象,2010年10月11日,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对活动有关事项进行了安排部署。国家档案局专门成立“案例”评选活动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活动的领导与组织,评审委员会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案例”的评审工作。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下设“案例”评选活动办公室,设在中国档案杂志社,具体负责“案例”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除此之外,《通知》着重对“案例”的申报条件、申报途径、申报内容以及评选方式和时间安排进行了明确。

  《通知》下发后,全国各地、各级、各系统档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案例”评选活动,纷纷转发《通知》并积极组织筛选、申报“案例”。江苏省在接到《通知》后,成立了“全省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全省共收到各类申报材料99份。经过评选活动办公室层层甄别筛选,评出了“全省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十大优秀案例”,最后根据《通知》要求,推荐前5名申报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优秀案例”。上海市档案局组织各区县档案局开展了“十一五”期间“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优秀案例”申报评选活动,将评选出的优秀案例上报国家档案局并对优秀案例获得者进行了表彰,颁发了“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奖”,这在上海档案事业发展史上尚属首次。据悉,上海市档案局打算将评选创新“案例”的活动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各级档案部门以创新为驱动,加快转型发展。这两个事例充分证明,“全国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是一项颇有意义的开创性举措,契合了各级档案部门的心愿和想法,各级档案部门希望通过这次评选活动展示档案部门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成果。

公关活动案例范例6篇

  “案例”征集阶段,各地上报“案例”的积极性非常高,《通知》要求“各省级档案局选送3-5个案例”,但是大多数省份上报的“案例”超过了5个,有的甚至实现了“翻番”。截止2011年1月31日,“案例”评选活动办公室共收到案例230个,其中经省级档案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档案局推荐报送案例184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报送案例13个,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推荐报送案例2个,大型企业报送案例31个。

  各地报送的“案例”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评选活动办公室对“案例”进行了认真登记、核对和整理,将所有“案例”刻入光盘,同时研究制定了《全国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优秀案例评选评审标准》,然后将这些材料分发给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初评。为了保证评选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国家档案局在确定评委的时候,除了邀请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外,还特别邀请了北京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系、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教授,以便于听取各方意见。还有,此次评选活动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没有聘请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回避,以保证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

  每位评委根据《通知》和《评选评审标准》的要求,分别从230个案例中推荐30个,赋予一定分值并且给出了详细、具体的评审意见。评选活动办公室将评委的推荐(投票)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按照票数由高到低选出39个入围“案例”,进入终评。

  在初评的基础上,案例评选活动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全国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优秀案例评审会”,对“案例”进行终评。各位评委专家围绕“完善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完善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完善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目标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战略,就初评入围的39个“案例”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39个“案例”中评选出30个“全国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优秀案例”。然后再通过讨论和无记名投票从30个“案例”中最终评选确定12个“全国档案管理与服务创新最佳案例”。

  我们在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当中,首先应该明确管理的对象,也就是发生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各种活动,公共管理是将政府作为核心,通过履行公共职能,行使公共权力来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在实际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公共需求,并且对公共环境积极的进行优化,这也就导致了公共管理人员需要具备更加专业的公共管理知识和更加专业的业务能力,除此之外还需要富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工作实践经验,深入观察社会现象并理清其中逻辑关系,以此更好的对公共事件进行管理。而教學案例就是对公共事件因果关系的一种反应,所以我们在使用案例教学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当中,应该使学生能够对现实公共管理工作进行更深的了解,强化学生对公共管理知识的理解。除此之外,更好的借助案例来进行情景教学也能够对公共管理事件进行更加真实的模拟,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并且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进行高校公共管理教学的过程当中使用案例教学方法,不仅能够更好的提高公共管理教学的实效性,还能够加强公共管理人才的培养。

  在进行高校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的过程当中,我们选择案例时应该尽量选择新颖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来进行使用,根据时展的实际情况,将社会热点问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最新动态问题展现到学生的面前。简单举一个例子来说,在经济条件不断提高的环境下,互联网在人们生活当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政府治理工作所面临的信息化治理挑战变得更加严峻,医疗体系改革、房价调控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我们都可以应用到教学当中。在教学的时候更加科学合理的使用这些案例,能够使学生更好的将课本知识与生活进行联系,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除此之外,在进行高校公共管理教学的过程当中,选择案例时还应该重视其案例的典型性,根据教学主题和教学内容选择与教学要求相符的案例进行使用,集聚社会相似事件普遍特征的典型案例来对学生开展教学活动,舍弃一些关系不够紧密的案例,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在选择案例进行高校公共管理教学的时候,我们还应该选择内容较为丰富的案例进行使用,充分的将案例的情境教学以及角色体现在教学当中,使学生能够在对案例丰富内容进行分析和探究的时候,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公共管理教师应该在选择案例时,保证案例当中包含情节角色问题、背景限制性条件、问题解决方法与过程等等内容,保证案例的丰富性。在进行案例事件的选择时,还需要做到多样性,小到人民生活当中的点滴达到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规划都要有所涉及。除此之外,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不能随便进行举例,应该根据教学的内容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进行使用,保证教学案例能够与教学内容更好的融合到一起。

  教师在实际进行高校公共管理教学的时候,首先应该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教学的实际内容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思路明确在教学过程当中什么时候应该使用案例,如何使用案例,使用案例的目的是什么,并设想学生对案例的分析结果,积极扮演学生案例分析引导者的角色。同时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还要通过一个案例引出想要讲的内容,并引导学生进行思考,使学生能够在学习的过程当中不断的进行思考。还应该使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对学生的案例问题和案例分析进行相应的评价,不能仅仅为学生提供具体的答案,使学生死记硬背,而是应该鼓励学生加强学生的多元化思考能力,提高学生发散性思维。除此之外,教师在实际进行教学的时候,还应该掌控课堂的环境,让学生能够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畅所欲言,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充分的发挥出来。

  在进行高校公共管理教学的过程当中,使用案例能够使学生更好的认识到案例教学的作用,在正式案例教学的同时提高自身的学习效率,并且提高自身的认知能力。在进行学习的过程当中,配合教师的案例教学法来进行学习,可以更加全身心的投入到教学当中来对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具体来说学生应该学会如何学习案例、准备案例分析案例,能够自觉主动的寻找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资料进行分析,这样能够更好的对自身的逻辑能力和创新能力进行锻炼。除此之外,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当中,还应该对案例的背景以及事件的起因,关键问题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思考,并且转变自身的位置,将自己放在决策者的位置来对公共管理的方法进行思考,这样能够更好的根据案例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措施,同时还需要做好关键问题的记录,这样在后期学习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了问题能够及时的解决。

  在现代教学活动中,从国家到学校都大力提倡教师采用新的教学方法以提升教学效果。与此同时,国家和各大高校对教师进行了各种教学方法培训,旨在使教师探索出符合自身教学特点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一种经常被提及和广泛使用的教学方法。但是,与国外著名高校相比,我们对从事案例教学的师资培训还处于一种空白状态,以哈佛商学院为例,除一两门课以外,其他课程都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所占比例高达90%,对于30个学时的课程,一般只有2学时的理论讲授,28个学时用于案例教学。行政案例教学是公共管理学课程传授管理知识,培养管理技能的重要方法之一,它可以很好地解决理论讲述、案例教学等方法的不足,使授课对象深入理解知识要点,使学生无论在生活和学习中,都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去思考现实问题。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运用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组织理论等多学科理论与方法,专门研究公共组织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综合性学科体系。这门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单纯以理论灌输的方式进行教学,就会导致这门课显得空洞乏味,无法帮助学生建构完整的知识框架体系;因此,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对于应用性极强的公共管理学的教学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

  在当下中国高校的授课过程中,公共管理学多采取课堂理论教学,教学内容多以概论性、原理}生和原则性等为主。这种课堂教学难以使学生获得定性、定量等专业的分析工具和具备更高级的专业素养,也不能有效地帮助学生取得能满足公共管理需要、处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所需要的品质、能力和技能。但是,我们也不可能让学生脱离课堂,完全深入到公共管理工作中去。

  从动态过程看,教学活动其实是师生之间建构一种互动关系的过程,除了教师的讲授之外,也要培养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参与性、合作性。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与协调人,在教学中与学生互动,让学生通过“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订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使学生在“动手”实践中,掌握职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体系。

  案例教学是管理类专业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通过具体案例的讲授来拓宽学生的眼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就课程特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也非常适合采用案例教学。行政案例,是把行政过程中已经发生过的成功或失误的典型事例编写成的案例。它对行政机关的组织、人员以及行为的过程加以描述,再现当事人的主要观点、行为经过和导致的结果,作为辅助材料配合理论学习,以提高学习者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在公共管理学的讲授过程中,教师要通过理论讲述、案例教学等多种方法向学生传递知识要点和理论精髓,使学生能把书面的概念、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从实际中理解概念要点,内化为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行政案例教学将学习者置身于复杂的现实情境中,使其体验到政府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压力、复杂性,有助于提高学习者在有限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决策的能力以及在分析复杂问题时的能力,使得学习者通过对行政现实素材的分析,更好地理解公共管理理论,使得学习者更积极地介入或参与教学过程,在教学互动过程中开发学习者多方面的潜能。

  在公共管理学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对行政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展示公共管理的经验或教训,使学生对分析方法、管理技巧和解决问题有所体验,从而达到掌握公共管理知识、理解公共管理真谛的目的。因此,在公共管理学的教学过程中,需要培养学生根据不同背景的案例设计不同的解决方案的能力,为寻找实现目标的各种方案,在结果预测和比较基础上,做出合理决策。

  1.应用型案例:选择案例的案情与学习中的某一知识点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情节比较简单,围绕主题展开表述,没有冗余或干扰性信息,有明确的和唯一的标准答案,这种类型的案例多用于教师对知识点检验和训练学生对知识的掌握。

  2.对策型案例:案例围绕主题展开表述,提供信息比较充分,虽有基本的解决问题思路,但答案不是唯一的或没有最佳的标准答案,多用于教师对相应知识点的例证或检验与训练学生对相应知识点的掌握与运用,常见于讲课、作业、课堂讨论及开卷考试。

  3.开放型案例:这种案例描述的往往是某一真实的管理情景,提供的信息是全面的,包括大量冗余的甚至干扰性信息,问题本身和解决问题所涉及的知识是综合性的、跨章节甚至跨学科的。学生要首先搞清问题所在,分清主次,然后理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综合利用所学知识,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进行抉择。

  4.理论创新型案例:这种案例描述的往往是现有管理知识与工具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需要师生共同探索和尝试,理出思路,给出概念,提出方法,进行理论创新。这类案例的选取和应用需要教师认真备课并收集大量相关资料。

  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例,紧扣教学内容。选择案例要紧扣已经讲过和将要讲的基本原理,有助于学生在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分析案例,加深学生的学习印象,提升教学效果。

  第二,选择本土案例,贴近中国现实。由于学科发展的历史原因,公共管理学课程的有关教材大多是在国外经典著作的基础上编写,国外的一些经典案例是对历史上管理经验与方法的总结与回顾,但与行政管理的现实已有了距离,如果机械照搬,对于还没有走出大学校门、欠缺实践经验的学生来说,更不易于使他们领悟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因此,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必须通过案例的本土化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既能把握整体理论体系、接触理论前沿,又能联系中国实际。选择国内行政案例容易激发学生的探索兴趣,有利于学生认知案例所蕴含的原理,深入了解中国公共管理的现状。公共管理学的本土化必然要求熟悉我们国家的制度,而行政案例教学恰恰可以把一些全国性的、在社会中影响比较大的事件引入中国的公共管理教学过程中,了解中国公共管理的特点,发现公共管理过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加深理论和实践尤其是和中国的实践、中国国情之间的关系。

  应用启发式教学模式,注重本科生素质培养,强调学生参与,在教学中注意营造轻松热烈的气氛,通过互动方式提高参与度,及时引导学生的讨论方向。要及时对讨论的中心议题进行归纳、概括、提示、明确,对已经讨论充分的问题及时总结、终止、转移,对尚未讨论或讨论不充分、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引导、提示,对游离主题之外的问题及时制止、转移,对开放性的问题及时诱导、暗示,讨论结束时要及时点评等。

  在案例教学中,学生的参与至关重要。大多数学生习惯于教师讲授、学生听课记录的教学模式,不习惯参与讨论,导致部分学生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教师的教学技巧至关重要。教师要用亲切、有感召力的语言和形体动作感染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要善于营造平等、宽容、人性化的课堂氛围,消除学生心理障碍;要鼓励学生在案例讨论中多层次、多角度探讨“为什么”,大胆质疑,勇于争辩;要给予积极参与者正面评价,提高学生的信心;当案例讨论产生交锋,教师应当及时疏导、鼓励讨论深入。

  案例教学要取得好的效果,离不开教师角色的准确定位。行政案例教学要求教师扮演多种角色,如“设计者、主持人、仲裁者、参与者等一系列潜在、模糊的角色”。作为设计者,教师要预先规划和设计案例教学的内容、形式和时间;作为主持人,教师要控制课堂讨论节奏和学习进度,引导讨论主题,创造热烈有序的讨论氛围;作为仲裁者,教师在案例讨论出现批评与争论时,将主题引导至问题的不同看法的解释和辩论上;作为讨论参与者,教师要注意抓住学生发言的闪光点,鼓励学生独创之见。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概念。互动式案例教学,就是指通过营造多边互动的教学环境,结合老师制定的相关案例进行知识的讲解学习。在教学双方平等交流探讨的过程中,达到不同观点碰撞交融,以一种开放的模式来更好的提升学生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互动式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一种将互动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完美融合的新兴教学方式,其主旨就在于通过贴切的案例达到一个师生间的良好交流互动,从而提升教学的实际效果。

  互动式教学最重要的就是“互动”二字,而案例教学也同时是通过案例来推动和鼓励学生与教师进行探讨和交流最终到达一个良好的交互性,基于以上这种师生互动的根本属性,将两种教学方法完美的结合起来,以互动为教学期望,通过一系列详尽的案例来推动学生的探讨和交流来更好的达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在交流之间加深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最终完美的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意义。互动式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方法,其教学模式已经不仅仅限于老师负责教授而学生只能听从和学习的模式,该教学方法将开放性和互动性放在了最主要的位置,所以如何达到开放的互动才是重点所在。因为在高职教育中,所面对的学生已经不是牙牙学语的幼童,更多的是有思想经受过一定学习教育的祖国栋梁,即便是面对他们从未学过的知识,互动性的教学和探讨交流也未必不会让老师也能有所收获。而互动式案例教学最大的意义就是将教与学两者完美的结合在一起,教中有学,师生之间更重视的是探讨和交流以更为深入的对当前讲解的知识有一个透彻的理解。而这一切的纽带就是详尽而完善的案例。

  (一)公共基础课教授的知识在今后运用很广泛也很重要。公共基础课程所教授的知识都是比较基础但却在今后生活工作中运用广泛的实用性知识。除了基础知识,公共基础课培养的还是一种基本能力,比方说马克思、毛概,都认为是一种理论性的枯燥知识,但实际上这些理论却恰恰培养的是一种与当前社会主流所相符合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校最终的目的是教育出能够适应当前社会需求的人才,那么在良好的学习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后,也许在生活工作中并不会有任何直接作用,但主流而积极向上的思想会更好的推动他的行为从而使之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而不至于被摒弃。

  (二)周密的案例准备才更有利于将相关知识全面的讲解。案例本身就是为了能更好的帮助学生进行相应知识的了解,通过实际案例的具象化体现让学生能够更为深入透彻的学习好书本知识。所以使用案例教学本身就是为了以案例的实际性帮助减少书本理论知识的抽象陌生性。但是将案例教学仅停留在表面是完全不可取的。草草选择一个案例进行讲解,自己本身就没有达成一个透彻的分析,更不要说案例是否真的能够很好贴合当前教授的实际知识内容,那么最终只会让学生学习起来更加陌生而对相应的知识更加难以理解和掌握。

  (一)互动性是贯穿整个互动式案例教学的重点体现。互动性指的是师生之间关于当前教学内容的良好互动,是一种对知识探讨交流的态度,而它也是整个互动式案例教学的重点所在。互动是不同于传统教学中那些较为单一甚至是死板的教学方式,它是以交流和沟通为基石来让学生和老师都能够得到学习和提升。让课堂便得互动,让学生们学习的方式变得互动,同时还能让整个学习过程都充满生趣,让课堂“活”起来,这样自然就能更好的提升教学质量和效率,让学生们更有学习的主动性。

  (二)良好的师生互动是能帮助加深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而互动性对学生来说除了增强其学习的主动性外,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帮助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简单通俗点的,学生学习过后就一定会考试,那么课堂上互动性的教学自然能够让学生对相应的知识点记得更加牢固,考试起来也就更加轻松。

  比方说对于马克思中关于“矛盾统一性与斗争性之间的关系”这一知识点的学习,良好的在课堂中与学生们进行互动,通过讨论生活中的实际矛盾产生,引用一些实际的矛盾案例来深刻讲解这些可以出现在实际生活中的统一性和斗争性的具体体现。学生们也自然愿意通过自身的实际生活经历和想法来与老师交流关于能否在实际生活中以一种辩证哲学的方式来看待矛盾。实践性的讨论能很好的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融洽师生关系。

  (一)通过案例教学来提升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案例其实就是一种对书本抽象知识的具象化体现,通过一些可以出现在生活中的例子来帮助进行学习。仅仅是对着书本的内容照本宣科很难不让学生不产生厌烦情绪,那么当学生的学习兴趣都没有了甚至是产生一定的厌恶情绪,那么接下来的教学工作又怎么能够顺利开展呢?所以唯有良好的将学生的学习兴起提升才能更有助于其主动性的学习。

  (二)案例能帮助提高学生们的实践能力。提升兴趣能帮助学生主动性的学习,而案例教学不仅仅能帮助学生提升学习兴趣,还能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学校培养学生的最终目的是在其今后才能工作时能够更好的帮助进行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适应社会的真正需求,所以实践能力对于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良好的实践能力能帮助学生更快的融入和适应社会。

  结束语:学生即是未来社会建设的栋梁和希望,所以一旦关乎到对学生的教育就一定不能有任何的马虎。而公共基础课程虽然难度较低但作为基础并且在今后学生进入到社会中能够广泛在生活工作中进行实际运用的相关知识一定要进行重点教育。越是基础的东西就越要扎实的掌握,就如同建造楼房一样,只有将基础打牢才有不断向上发展的可能。而运用互动式案例教学法进行深入的教学指导完全能帮助学生对相关知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从而在其今后的发展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学校教育学生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服务社会建设,达到社会与市场的需求,通过互动的方式将知识活学活用才能在今后步入社会参加工作时更好的适应当前需求,成为一个真正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才。

  内容提要: 探索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功能和价值、效力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以及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等国的判例制度的区别等,是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司法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内容、案例选择标准、选择范围、确认程序、主体和方式、编纂、清理、废止等进行了系统的构想,以期为构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典型案例的形式进行工作指导,发挥了指导执法办案、统一执法尺度的重要作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案例编纂工作,对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及时编纂和印发。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把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建立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和认识的协调机制”之一,以“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纲要》的,使研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成为人民法院着力推进的司法改革项目,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但是,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重大问题,如,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指导性案例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关系、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制度的区别等,各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内容,如,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选择范围、确认程序、主体和方式、编纂、清理、废止等具体操作性问题,仍然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

  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不仅古已有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自创刊以来,了一大批典型案例。“两高”的一些业务部门也通过编选下发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工作。可以说,以案例指导执法办案早已成为司法工作实践的重要内容。建立司法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具备了比较充实的实践基础。同时也要看到,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相关工作机制,司法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如:各级司法机关均可选编案例,选择案例的标准模糊、不明确;已公布的案例数量不能满足司法工作实践的需要;案例的遴选程序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清理与变更程序;缺乏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等等。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约束机制,案例是否具有指导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个体的取舍。这就使得司法机关案例指导工作长期停留在随机的、偶发的层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典型案例指导作用的发挥,未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我们要及时把握、适应司法工作实践的客观需要,逐步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科学的制度来规范和引导丰富多彩的司法实践,进一步规范司法工作,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具有悠久的成文法传统。当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1]成文法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手段。但是,应当看到,成文法在具有规范明确、内部协调、内容完整、体系清晰、逻辑严密、结构科学等优势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将一般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个案,必然存在缺乏平衡性的局限。成文法是对社会实际生活中反复出现的问题和现象进行适度归纳、抽象的产物,是总结提炼共性、剔除个性后建立起来的一般规则,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而不是某一个社会关系的普遍性规则,其普遍性也就意味着对事物的特殊性和个别性的舍弃。在实际运用中,以一般规则为矩尺去衡量具体的案件,势必产生一定的不一致性,即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差异。因此,执行法律的过程往往是追求确定性、一致性但同时也是牺牲个别化正义 [2]的过程。司法活动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专门活动,确定性与个别化都应当作为法律追求的目标。如果只追求确定性而彻底牺牲了个别化,可能会走向正义的反面。 [3]因此,有必要兼顾确定性与个别化,在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必要的协调机制。在坚持成文法传统的前提下,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应当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第二,在成文法稳定性特征的背面是滞后性和缺乏灵活性。法律是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其实施主要是通过预先的宣告、明示,对人们的行为方式、方向和后果进行提示,使人们可以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能够妥当地安排工作和生活。因此,依靠法律进行治理,主要是通过自觉地遵守法律、法律“默默无闻”地发挥作用进行的。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安定性是法律能够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然而法律是对已经存在的社会生活的类型化和规则化反映,社会生活却总是变动不居的, “法律规则并不是要陈述事实,而是要设定行为的模式;它们并不是要探究既定条件下的行动后果,而是要制定关于给定条件下会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的规则;它们并不是提供一个本属于现实世界的模式,而是要为现实世界提供一个模式。” [4]这就决定了成文法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变化相适应,人们的价值观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这也影响、左右了人们对法律中蕴含的价值观的认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深刻变动,社会发展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时期,法律于社会生活的滞后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显突出。

  第三,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一是语词的限制。语言不是精确的表意工具,相对于复杂多样、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而言,语言的表达能力是有限的甚至是贫乏的,“不管我们的词汇是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始终会存在着为严格和明确的语言分类所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的情形。虽然许多概念可以被认为是对存在于自然世界中的关系与一致性的精神映象,但对现实的这种精神复制公关活动,往往是不精确的、过于简化的和不全面的。” [5]此外,语言本身也始终是发展变化的,在不同的社会生活条件下,特定语词的含义可能不一样。二是认识能力的限制。“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 [6]认识能力的这种限制不仅可以从立法环节体现出来,也可以从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上得到反映。三是立法技术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律文本当中不可避免的弹性条款、原则性规定和法律规定的相互冲突等。这是其客观原因。从主观原因上看,立法者为了保证法律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也会运用一些弹性的语言来表述法条,使得一些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相比,显得更加原则,从而也增加了成文法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对这类法律条款,不同的司法人员会因为个体的知识结构、性格特征、工作经验和能力等差异而作出不同的理解,对同样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

  第一,案例指导制度不仅具有指导功能,还具有监督、制约作用。司法活动是一个判断是非、分析利害、平衡利益的思辨活动,是复杂的综合的智力活动。由法律的原则性、弹性规定及司法分配正义的目的所决定,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司法功能不可缺少的要素和条件。倘若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不仅法律本身无法容纳各种各样具体的案件情况,司法活动也会沦为“自动售货机”式的机械作业,难以实现其功能。因此,我们应当承认,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是由司法的专业性、中立性等裁判理性所决定的,也是司法机关发挥其专门职能并排除外部干扰的客观需要。同时,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是绝对的。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表明,仅仅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并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 [7]如果不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和科学的引导,不仅容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而且也会破坏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这些年来比较突出的现象是类似案件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司法机关得到不同处理,通俗的说法是“同案不同判”。据有的学者统计,最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比率高达20%以上,审判监督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比率更是高达40%以上 [8]。核心期刊

  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成为司法机关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动因。同样情况同样处理,是一种直观的公正;同样情况不同处理,就是一种显见的也是直观的不公正。民众看司法是否公正,一般总是用朴素的思维、直观的比较来判断。本杰明·卡多佐说过:“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性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 [9]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社会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引发了上诉、申诉和等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同时也损害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客观上就为办理某类案件提供了一个权威的参照物,不仅司法人员可以参照办理有关案件,广大群众也可以之作为评判司法人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法的标尺。

  第二,案例指导制度是维持司法的连续性、一致性,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同样情况同样处理构成了司法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持续下去,就构成了司法的连续性。司法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为民众保持对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和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提供了可能。如果说法律的公开是公正的一个前提,那么,司法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则是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公正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途径。司法的权威性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体现在法律和司法的尊严得到民众的信赖和认同上。司法机构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司法具有权威性,实际上表明了法律的权威性。 [10]司法为什么要有权威?其一,司法权的权威性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无权威,法律也不可能有权威。其二,司法的权威性是由司法机关的固有性质所决定的,是实现司法功能的必然要求,没有权威的司法无法实现定分止争、权利救济等目的。第三,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11]信任来源于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灵魂,虽然影响和构成司法权威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有权威的司法一定是公正的司法。司法权威代表着公众的信任、承认和尊重,是司法权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功能的基础与前提。 [12]核心期刊

  要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就必须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除了提高立法水平、完善立法技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强化监督外,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途径。指导性案例对其后的案件办理具有对比参照作用,实际地监督和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案件是社会关系、社会观念、社会知识的聚合体,经过司法机关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案例还包含了司法经验和智慧。成文法的制定是一个从个别现象到一般规则的过程,与此相同,司法的发达也是一个从个案到经验再到制度的过程。没有办理个案的大量经验积累,司法不可能实现专业化、规则化并日臻成熟。重视个案研究,深入挖掘和发挥其指导作用,是总结司法经验、借鉴司法智慧的重要途径。

  首先,司法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理性的法律思维活动,要遵循一定的认知模式和一般规则。司法人员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个案,至少要同时完成两种逻辑思考: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判断;二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价值追问, [13]并在此基础上经演绎推理得出案件结论,最后还要进行艰苦的文书写作工作。法律思维过程的曲折性和思维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司法认知活动必须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知模式,并遵循司法思维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14]从而避免司法思维的盲目性,确保思维过程和结论正确。案例是对司法人员进行法律思维活动的过程的直观、具体的反映,是司法人员学习提高司法思维能力的重要素材。

  其次,运用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是司法行为的理性保证。 [15]司法活动离不开技术,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对法律规则的选择,还是对纠纷做出判决,都需要相应的司法技能。法律推理技术和司法判决技术,是长期司法经验的积累和理性升华,客观上也不可能同时为所有司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也就是说,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经验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此外,现代社会关系十分复杂,社会分工日益精密,法律门类和诉讼类型众多,案件的办理日益呈现高度的专业化,这其实又对司法经验的积累提出了更为急迫的要求。一个成功的、典型的案例,不仅蕴含了司法人员对司法规律、法律方法的总结探索,而且凝结了司法人员的经验和智慧,对其他司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熟练掌握和运用司法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学习借鉴意义。核心期刊

  最后,社会关系的重复性和人类善于模仿的特性决定了案例的内在指导功能。虽然社会关系各个不同,不同案件的法律事实也千差万别,但是,仍然具有重复性和类似性。这既为社会生活经验所证实,也为制定一般的法律规则提供了可能性。此外,人是善于模仿的动物,遇见难题时求助于他人的经验是人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固有习惯。指导性案例能够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去阐释法律规定,使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或法律原则变得生动、具体。这种以案释法的方式,是帮助理解法律的最生动的教材。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制度和机制,目前每一个案例实际发挥的作用很有限。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使个案的影响力不局限于本案而延伸到同类的案件,有助于帮助司法人员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形成理解法律、感受事实的最佳视角,可以使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得到传承、发扬。诚如卡尔·拉伦茨所言:“借其说理的内容,法院的裁判常能超越其所判断的个案,对其他事件产生间接的影响。假使其系正确的裁判之主张确实,那么对未来涉及同样法律问题的裁判而言,它就是一个标准的范例。” [16]确定并公布指导性案例,是发现和实现个案的潜在价值的过程。

  司法机关的职责是通过行使司法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履行好这一职责,司法机关自身首先要做到严格公正统一执法。在理解、解释和适用成文法的时候,上级司法机关也同样要面对下级司法机关所面对的问题和困难,同样存在上级司法机关和下级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适用不一致的危险。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和,不仅有助于在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也有助于强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指导和监督。人类社会多年的司法经验表明,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不足以产生统一司法标准的效果,上级司法机关指导和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对统一司法标准是不可或缺的途径。

  针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中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制作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进行工作指导的重要方式。不可否认,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成文法的缺陷,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引。但是,司法解释也仍然是一种抽象性解释,不能摆脱作为一般规则必然具有的原则性和局限性,还存在一个需要统一理解和执行的问题。司法解释“不能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去阐释某一法律规定的含义,它走的是‘从一般到一般’的道理,而‘从一般到个别’这条路子仍然是封闭的”。 [17]正是由于司法解释对成文法缺陷的弥补作用仍然具有局限性,而判例法对成文法有很好的补充作用,借鉴判例法的有利因素,建立一个对我国司法体系有促进作用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按照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模式,最高司法机关将随机的、零散的案例加以筛选,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和公布,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普遍指导性,同时对我国司法管理制度也是重大的创新。

  先例的指导作用在人类的认识活动中是自然存在的,遇见难题,人们习惯于去寻找此前的处理办法;遇见利益分配,习惯于与其他类似情况的处理作横向比较。“寻求先例的冲动存在于任何官员的行为之中,不考虑他是否需要,也不顾及先例是否存在。” [18]先例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直接成本。如每个案件都当作初见案件处理,司法机关的负担就会加重,提请上级处理的案件将大量增加。典型案例蕴含着司法人员发现案件事实、准确诠释法理的司法智慧和经验,成功的案例本身即是一个新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的生动样板,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参考,可以大大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成文法虽然具有明确的内容,但由于充斥了大量的专业术语,同时又存在比较抽象和原则的问题,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自身也不断精细化、精密化、专业化,这就给法律的理解带来很大困难。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至多也只能做到对一两个法律领域比较熟悉,其他人要熟悉和理解法律基本上不可能。从社会实际生活看,民众对案例这种形式比较容易接受,案例使得公民预测法律具有了可能性。此外,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视为一种承诺,司法机关对类似情况作接近的处理,是践行这种承诺的表现。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确认并公布的案例就会对司法机关构成无形的约束,诉讼当事人如果以指导性案例为依据,要求司法机关说明对类似情况的处理相差过大的理由时,就会对司法机关统一执法标准、严格公正司法产生积极的约束和促进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指导性案例就在约束司法权力与保护公民对法律和司法的信赖之间搭起了沟通的桥梁,通过司法的连续性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从名称的表述上看,我们要研究建立的是“案例”“指导”制度,绝非判例制度,指导性案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强制拘束力。虽然判例与案例仅仅是一字之差,判例二字并不当然意味着遵循判例或遵循先例,但在我国的语境下以及人们的认知习惯中,判例二字更倾向于特指英美判例法国家的判例。使用“案例”的表述,就是要刻意表明:我们要建立的制度不是英美法意义上的判例制度;使用“指导”的表述,则进一步表明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因此,我们的案例指导制度不是一种新的“造法”制度,它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 [19]这是对案例指导制度名称上的一点说明。

  对于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到底应当具有何种效力,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认识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将先前的判决作为有实际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来对待与我国的制度不符,因此指导性案例不应当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对于处理同类案件不仅具有参考作用,还应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可以将指导性案例逐步发展成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还有观点主张,借鉴西方国家判例法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笔者认为,主张将指导性案例发展成为一种司法解释形式的观点只看到既有的司法解释中有案例形式,而没有认识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是两种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司法指导方式。司法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指导性案例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我们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是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简便、快捷地指导司法的作用,以弥补司法解释的局限,把案例指导制度转变为司法解释制度,既不符合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律,也不利于加强司法指导。更重要的是,全部或者大部分以案例的形式作出司法解释,只能削弱而不是加强司法指导,对统一执法标准反而不利。借鉴西方国家判例法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观点,只看到判例法制度下判例的“硬约束”、“硬指导”的一面,在欲将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做实”的同时,没有看到我国体制、法律体制和文化传统中,均不存在“司法造法”的空间,也没有看到西方国家成文法比重日益增加而判例法逐渐式微的变化趋势。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为“事实上的指导”而非规范意义上的指导。

  有人认为事实上的指导看不见摸不着,如果不赋予指导性案例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恐会致其指导作用虚置。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指导或者说影响力主要是依靠其自身的说服力发挥作用。指导性案例公布后,客观上会强化这种指导作用,扩大这种指导作用的范围。对于掌握、知悉指导性案例的司法人员来说,遇见类似案件或相同情况,参考指导性案例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参考指导性案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方法,是保证正确办理案件的重要方式。一般情况下,司法人员不会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视而不见。西方判例法的先例之所以得以遵循,其内在的生命力就是依靠先例中实质推理的正确性和说服力。在此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实践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先以日本的做法为例。在日本,现行法上判例的先例约束力没有制度化,司法人员不是必须遵守判例,下级裁判所不服从最高裁判所的判例也不违法,并且,最高裁判所的判例也可由庭变更,因此,不能认为判例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在现实中,判例在实际业务上具有相当大的约束力。主要原因:第一,一切司法权属法院所有, [20]在审判机关里采用审级制(三审制)的日本,下级审判服从最高法院的判例,同样或类似的案件用同样的方式解决,是司法满足公平要求之基本原理。第二,下级审判做出违反上级审判的判例判决时,这种判决很有可能被上级审判撤销,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所以原则上为避免这种危险,要求下级审判遵守审判员的职业道德。因此,在日本,判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其研究、学习在法律上占重要位置。 [21]在德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判例仍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发生先例拘束力的不是有既判力的个案裁判,而是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某些法律问题所提的答复,该问题于当下待判个案又以同一方式发生。此等判决先例在法院实务(特别是法的续造中)扮演重要角色。如其为最高审级法院的裁判,则下级法院多将之奉为圭臬。” [22]也有学者把这种事实上的指导或者事实上的约束力概括为柔性约束力,即其法律效力表现为指导性、说服性、参考性,以区别于成文法的刚性约束力,呈现出一种柔性约束力。一个指导性案例的应用频次愈高,应用范围愈广,其法律约束力就愈强;反之亦然,一个很少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其法律约束力则极弱。 [23]

  [1]参见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2]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3]近年来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出错超额提款案、一系列“飙车”案、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案等,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成文法的这种局限性。

  [4][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页。 [6]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7]参见孙谦、童建明:《遵循刑诉规律优化职权配置》,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2期。

  [8]参见董皞:《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中的技术性探讨》,载《法学》2008年第11期。

  [9][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页。

  [10]参见孙谦:《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载《社会科学战线]参见胡建淼:《公权力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3页。

  [13]参见汪习根:《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13页。

  [16][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00页。

  [17]罗豪才:《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31页。

  [18]卡尔?卢埃林:《布满荆棘的丛林》,载[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19]参见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0]在我国,检察机关也属于广义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21]参见[日]后藤武秀:《判例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公共关系是营销“4P”中的促销手段之一,是一个运用越来越广泛的促销工具。因此,公共关系学是我校市场营销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使学生掌握公共关系这一现代营销手段,培养学生的公共关系职业素质和能力。

  公共关系学是以传播学和管理学为基础的综合性新兴交叉边缘学科,同时又应用性很强,讲究策划的创造性和实施的灵活性,是一门艺术。

  (1)综合性。公共关系学横跨许多学科的研究领域,广泛运用管理学、传播学、市场营销学、社会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综合广告、交际、传播等技术手段所形成的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

  (2)边缘性。公共关系学科的本体知识内涵并不多,但与之相关的交叉学科却非常之多,外延很广,基础理论相互渗透。实际进行公共关系操作时,需要交叉运用各种学科的知识和手段。

  (3)应用性。在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之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外交等领域都产生了对公共关系的广泛迫切需要。公共关系的应用范围在扩大,工作领域在拓展,地位也因社会需要的增加而得到强化和提升。

  (4)艺术性。公共关系活动在策划时要讲究策划的创新性和艺术性,实施时要讲究实施的技巧性和灵活性,是一种技巧性、艺术性很强的实践活动。

  我校一直提倡有目的、有兴趣、有计划的主动学习方式,尊重学生的自主性,让他们愉快学习,自主成长。为此,学校不断搭建和营造各种有利于学生“愉快学习、自主成长”的平台、机制、环境和氛围。发挥学生的创造性,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让学生体会到思辨的乐趣。同时,让学生在讨论、实践、体会中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和价值观体系,自主成长。

  我校作为一所新建的民院校,学生跟普通高校本科学生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还有一些明显的个体特征,如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对生涩深奥的理论知识不太感兴趣,学习主动性相对较差,投入学习专业知识的时间较少,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较强,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较高。

  通过公共关系课程教学,应使学生的公关意识普遍增强,逐步建立形象意识、合作意识、沟通意识、公众意识和互惠意识,同时提高学生组织、表达、社交等能力和综合素养。

  从多学科知识的视角,开阔学生的视野和胸怀,培养他们的沟通观念、合作观念和利他观念。以服务公众、公众至上等原则来引导他们,让学生正确地认识他人与自身的依存关系,培养他们为他人着想的意识,形成利他观念。“沟通传播”是公共关系实践的核心,通过公关实践训练把学生无意识的沟通行为转化为有意识的沟通行为,提高主动沟通的意识。利用公共关系所倡导的合作意识与行为,促使学生形成合作的观念,重视合作,善于合作。

  通过公共关系理论的学习和实践训练,培养学生的社交表达能力、执行应变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策划创新能力等,促进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更高层面上联通和发展。公共关系实践活动需要与各种类型的公众接触,借此培养学生的社交表达能力,使学生懂得各种场合的礼仪和礼节,善于待人接物和处理各类复杂的人际关系,从而赢得好感和支持。

  通过公共关系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把知识、能力与人格、感性与理性、事业与责任担当、工作学习与生活有机统一起来的新一代大学生。

  我校市场营销专业公共关系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有五个组成部分:基础知识篇、基本要素篇、活动过程篇、实务应用篇和发展趋势篇。课程教学重点是学生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实训,了解公共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了解公共关系的三要素,掌握公共关系活动过程的四个步骤,掌握公共关系的各种实务应用技巧,了解公共关系发展的新趋势。其中,基础知识篇和基本要素篇着重传授基本理论知识,可多采用案例教学、问题教学等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参与式的教学方式,精心设计与学生的课堂互动。活动过程篇、实务应用篇和发展趋势篇属于实际应用部分,需要课程理论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着重采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小组讨论法、合作学习法和实战训练来组织教学。着重安排组织形象调研、公关策划、危机公关、网络公关等实践训练内容。

  笔者在教学中尝试利用项目教学法和小组专题研究,通过设计实训项目,把能力培养渗透到项目操作之中,加强了学生参与学习的过程。这对完善学生个人能力,优化个人素质起到了促进作用。实施项目教学法,关键在于项目的设计与选取。我把整个课程实训内容按照公关活动流程的四个步骤,分为四个项目模块(表1):调查、策划、实施、评估。每个项目要求各组学生完成相关的报告、策划书和相关材料,并向全班同学演示交流项目情况和结果。

  项目的实施是按小组进行,这样可以锻炼学生相互协调与配合的能力,激发团队精神。各班学生8人左右一个小组,分组采用自愿组合,先是学生自荐组长,愿意和有能力担当组长的同学先自荐,然后由组长自己招募组员。组长在招募组员时考虑自己团队在性格、性别、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上的互补。

  在利用第二课堂进行实训方面,一是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大赛。各种比赛可以给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实践和学习平台,展现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同时,大赛的专业性要求和标准,也能快速提升学生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笔者高度关注和重视各种相关比赛,及时给学生提供和共享相关信息,鼓励和指导学生参与相关活动。二是鼓励学生参与各种公关实践活动。鼓励学生根据各种时机和实际需要,策划并实施各种小型的公关活动。

  案例教学把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典型问题浓缩为案例展现给学生,让他们了解社会热点问题,从公共关系角度提出自己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和见解,并在其他同学提出解决同一问题方案的过程中不断修正自己的方案,使他们互相学习,提高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有两个关键,一是选择什么样的案例。二是谁来选择案例。在案例选择上,一类是选取学生熟悉的、大家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鲜问题,另一类是一些经典故事和材料。谁来选择案例?传统教学方式都是由老师来选择。笔者的做法是一部分案例由我挑选然后编制成案例库。在课堂上用引例,小案例,综合案例等形式引导学生。另外,还要求学生自己依托网络,获取更多更新的与公共关系学课程相关的信息材料,编成与公共关系课程内容相关的案例。具体做法如下:新学期开学时,告诉同学们有搜集案例的任务,让他们提早准备,遇到相关案例要主动收集。每次课下课前预告下次课的授课内容,让学生先去预习了解,并搜集相关的案例材料。在上课前提交给老师,由老师选择其中的1~2个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上发言,并对发言进行讲评。

  总之,公共关系教学应以培养学生的公关意识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积极探索新的教学内容和方法,进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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